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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24 17:54:1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471

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部署,将《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紧紧把握六项基本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家庭尽责、共同推进;坚持统筹资源、分类保障。

第三条建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力争到2030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救助对象为具有黑河市户籍(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9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脱贫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各县(市、区)可依据自身条件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见《黑河市09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六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七条县(市、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脱贫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残联与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体、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必要时,可申报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共同确定。

第九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严格依据《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组织训练,每年度对在训残疾儿童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县(市、区)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必要时,可由市残联牵头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深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条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组织评估并严格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县(市、区)在优先使用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用于06周岁残疾儿童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的前提下,不足部分使用市县两级政府预算资金;79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县级政府预算资金承担。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残联组织和教体、民政、财政、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市县两级残联要严格遵循省残联制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运作。

第十四条教体部门要支持开展融合教育,引导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脱贫家庭通过享受康复救助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并配合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医保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第十八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注册,加强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操作要与《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时限相衔接。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248月末前修订完善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市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黑河市09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附件

黑河市09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补助标准

备注

1

聋儿人工耳蜗

7.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采购4.5万元,

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耳蜗产品及手术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9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2

聋儿助听器

2.16万元。其中,助听器产品采购0.24万元,

验配费0.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助听器产品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9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3

肢体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9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矫治手术1.72万元。其中,手术费1万元,

术后训练费0.6万元,矫形器装配0.12万元

一次性救助

4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9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5

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9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6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

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肢体残疾儿童大腿假肢3000元、小腿假肢1200元、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5000元;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

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装配矫形器1年内不重复补助;其他肢体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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