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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7 18:58:4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黑市政办发〔201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经2013年3月26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管理,促进中俄互市贸易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繁荣黑河口岸城市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黑河互贸区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享有国家、省、市赋予的优惠政策,允许中俄边民开展贸易活动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二条  根据黑政函〔2003〕124号文件精神,黑河互贸区区域范围:东起原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
  第三条  黑河市商务局(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互贸区内边民互市贸易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互贸区有关管理职能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设在市区内的中、省直有关部门承担。
  第四条  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签证进入互贸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限定区域。俄罗斯公民进入互贸区准许居留30日,需延长居留时间和离开限定区域的,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对于持简化手续进入互贸区的俄公民实行实有人口管理制度。互贸区内拥有2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店、洗浴等服务场所,在配备专职保安、安装监控设施和旅店业信息系统后,方可接待持简化手续进入互贸区的俄公民入住。对于入住互贸区居民家中、边贸公司及购、租、借房住宿的俄公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须及时予以登记,并在俄公民抵达24小时内由房主或留宿人带领其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第六条  严禁各单位、各运营车辆运送持简化手续进入互贸区的俄公民越界进入互贸区以外地域。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对于俄公民在互贸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投诉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通报俄方有关部门。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互贸区内商服等公共场所的牌匾、广告牌、路标实行中俄两种文字标识。市物价局负责检查和规范各大商场、宾馆、饭店、娱乐等服务场所的中俄文价码签,做到明码标价,翻译正确,浅显易懂。
  第九条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消费、服务等领域价格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于俄公民和中国公民要坚持相同收费标准。对于非法导购、强买强卖、欺诈销售、非法外汇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于俄公民或法人在互贸区内兴办工商企业,严格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在经营领域允许条件下,给予俄企业办理正式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工商局办理备案制经营手续。
  第十一条  允许俄公民在互贸区内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门市或住宅),对于刁难勒卡俄公民在互贸区内投资兴业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介入处理。
  第十二条  便捷处理俄公民在互贸区丢失护照事件,简化程序。对于俄公民在互贸区内丢失护照事件,由丢失地管辖派出所开具报案证明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丢失证明》,当事人持《护照丢失证明》到使领馆办理相关手续,边检机关据此可登记放行。
  第十三条  对于个别通过简化手续入境逾期不归或通过非法渠道偷越互贸区边界管理范围的俄公民,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俄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经海关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互贸区,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并接受黑河公安交警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口岸查验部门凭边民证执行国家赋予边境地区互市贸易边民携带进境生活用品8000元免税政策。边民证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发放范围为边境地区户籍人口。
  第十六条  商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边民携带进境生活用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发布执行。中国边民凭边民证可携带《名录》规定的生活用品入境,各联检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为改善口岸通关秩序,中俄方参贸人员在出境时可携带旅途必须生活用品,其他民贸商品须到海关监管区统一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经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放行后,由大黑河岛经贸公司负责及时运送到口岸现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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