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1100/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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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国网黑河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黑河电部门[2023]67号 | ||
发文日期: | 2023 年 9 月 21 日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关 键 词: | 绿色电力 |
为加快建立黑河市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机制 ,推进绿电交易工 作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 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 体改〔2022〕118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 〔2020〕889 号)(以下简称“ 中长期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 改〔2021〕1260 号)要求,制定《黑河供电公司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力争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 , 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 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 电力 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电力中长期 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 号)(以下简称“ 中长 期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 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 号)要求 ,制定《黑河供电公司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电力产品 、绿色电力交易 、绿色电力证书按以下定义。
( 一 )绿色电力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市场初期 , 主要指风电和光 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它电源上网电量。
( 二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 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 , 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
(三)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 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作为绿色环境权益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安全可靠、市场导向、试点先行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 价值和环境价值 , 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共识与行动。
第四条 绿色环境权益随绿色电力交易由发电企业转移至电力用户 , 绿色环境权益应确保唯一 , 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 , 以及电网企业、 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
第六条 市场主体注册时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开立绿色电力账户 , 已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自动获得该账户。绿色电力账户包括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合同、结算 ,以及绿证核发、划转等信息。
第七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 无补贴 新能源”)参与交易;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 带补贴新能源”)可自愿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其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不计入合理利用小时数 , 不领取补贴;分布式新能源可通过聚合的方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第八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主要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环境权益付费的用电企业 , 主要包 括直接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用户。具备条件后引入电动汽车、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第九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代理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 并通过零售合同销售给相应用户。鼓励售电公司推出绿色电力套餐。
第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公平的报装、计量、抄表、结算、收费等供电服务; 汇总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需求。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 ,其中:
(一)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二) 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其 他省发电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绿色电力产品 ,初期由电网企业汇总省内绿色电力交易需求 ,跨区跨省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和发用电计划放开程度 ,建立多元市场主体参与 跨省跨区交易机制 , 有序推动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参与省间绿电交易。
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可向电网企业购买享有政府补贴及其保障收购的绿色电力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 、挂牌等 , 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 , 应实现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
溯源。其中:
( 一 ) 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价格 ,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确认、 出清。
( 二 ) 挂牌交易,市场主体一方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 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等挂牌信息,另一方市场主体摘牌、确认、出清。
第十四条 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可按照相关规则 ,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第四章 价格机制
第十五条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 、挂牌交易等方式形成。
第十六条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 , 原则上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环境权益价格。
第十七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 ,其购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 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公平 承担为保障居民农业等优购用户电价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分摊费用。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十八条 绿色电力交易计量点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的计量结算关 口为准。
第十九条 电力用户 、发电企业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校验和异常处理 ,分别按照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合同履约期间 , 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 , 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 并在月度结算前完成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信息变更。
第二节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绿色电力交易按照相关中长期交易规则优先结算。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 , 随市场主体交易结算单按月发布 , 市场主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
( 一 )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 电价、 电费;
( 二 )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偏差费用;
(三) 绿证核发、划转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黑河供电公司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