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1100/2023-0000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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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黑河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摊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黑市发改联发[2023]5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7月18日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关 键 词: | 高压电力;资金分摊 |
黑河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摊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 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关 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694号)等 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河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电力接入客户。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从客户建筑区划红线(客户 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供电公司要充分考虑接入成本因 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费用分摊机制
第五条 对于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低压零散居民用户、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
第六条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等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应由政府全额投资。
第七条 除涉及土地储备项目外的各电压等级客户电力 接入工程的费用由政府和国网黑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共同分摊,各承担50%,具体费用分摊范围如下:
1.专线客户:以电源变电站的出线构架(或电缆线路的终 端头)为分界点,分界点至客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费用分摊范围。
2.普通高压电力客户: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开关(环 网)站或既有架空线路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至客户建筑 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费用分摊范围。
3.低压客户(除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低压小 微企业、零散居民以外的客户):以公共连接点为分界点,分 界点至客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费用分摊范围。
4.政企分摊不适用的情况:
(1)通讯基站(中心)、给排水、换热站、广播电视信 号放大器、交通监控、警用摄像头、市政路灯、景观照明、公 厕、垃圾处理站等大型企业或集团用户的分支机构和市政公用设施用电。
(2)党政机关等由地方财政拨款缴纳电费的用户。
(3)小区整体开发或改造项目(需按整个小区总容量办理 ) 。
(4)转供电、高压自管、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住一体等建筑内部局部报装。
(5)将同一地块内批量建设的居民、商办及其它配套公建设施拆分报装。
(6)临时用电项目。
(7)农村机井及排灌用电项目。
(8)第二路电源建设。
第三章 实施流程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于供电公司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电能替代、电 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低压零散居民用户、低压小微企业),供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等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发改部门负责储备土地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涉 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及项目情况,涉及项目土地供应信息应 与供电公司共享,作为客户电力接入工程延伸投资费用分担的依据,将电力线路纳入全市规划,新开发区域留有电力走廊。
第十一条 供电公司根据土地供应信息建立储备项目库, 提前对接储备项目用电需求,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对于取得工程建设许可的储备项目,提前开展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供电公司在受理用户报装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 项目的落地区块等相关资料推送至市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 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出具项目类型判定书,确定项目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是否为土地储备项目。未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应由用户自行投资。
第十三条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等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由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事宜,各相 关单位配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供电公司负责按要求具体实施,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
第十四条 纳入储备土地项目配套电力工程由项目建设 单位负责实施,或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供电公司代为实施建 设,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签订电力接入工程委托建设 协议。供电公司根据储备土地项目用电规模及配套电力工程接入标准,出具电力接入工程项目预可研和投资预算。
第十五条 供电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按规定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确保接入工程适度超前于用电项目需求时间建成。
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开工前,供电公司向相关部门出具施 工图及预算,相关部门按规定对施工图及预算进行审核确认后,根据协议规定,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供电公司按照协议及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财政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政企分摊类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由属地政府及供电公司各出资政企分摊部分电力工程总造价的50%,由供电公司统一立项并完成工程建设。
1.资金储备。每年由政府部门建立政企分摊类项目专项资金,存放至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政企分摊类项目政府出资部分。
2.项目启动。供电公司负责政企分摊类项目的立项及完成项目可研编制及评审、施工图设计,将电力接入工程的概算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 的新路径批复,以及发生的征占地、青苗补偿、迁改工程有关的规划、土地征用、拆迁、环境评价等合法合规手续。
3.工程款拨付。电力接入工程的费用应以财政部门审定金 额为准,审定标准应参照国网公司电力工程改造建设标准,政 府相关部门以电汇供电公司指定账户形式一次性支付工程费用。
4.接入工程建设。供电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按规范组织 开展工程建设,确保接入工程适度超前于用电项目需求时间建 成。为保证土建与后续电力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实 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政府相关部门应通知供电 公司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公司及时组织电力工程部分的施工。
5.政企分摊类项目原则采用架空方式,如采用电缆方式,原则上坚持“谁主张、谁出资”,由主张方承担差价。
6.电力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设备对应的 后续维修养护费用和更新改造由供电公司负责,纳入供电公司经营成本。
第四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需求 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且提前规划预留电力走廊通 道,电力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 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土地成片开发实施主体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关注项目,由相关部门专题研究, 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现有各类园区内用户电力接入不享受政企分摊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内容,如有与国家、省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相冲突,按国家、省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如有新的细则出台此细则自行废止。政 府与供电公司应按建设标准和用户用电时间需求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