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31100001878309Y/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 标 题: | 黑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 ||
| 文 号: | 黑市财采发[2023]10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年9月8日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 关 键 词: | 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 ||
各县(市、区)、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五大连池风景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河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打造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采购人对采购实施计划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执行中追加采购预算指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指标下达15日内报送采购实施计划。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对公开采购意向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且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
三、严格执行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3年底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
四、严格执行提高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0%,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工程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
五、严格执行提高首付款比例政策至2023年底
对适合首付制的采购项目,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额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为70%以上(含)。
六、提升政府采购合同中小微企业授予率
采购人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在线录入中标(成交)供应商企业类型时,应对供应商规模认真核实并如实填报,在选择“大型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选项时应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情况,如出现供应商规模误填、误报情况,将进行退库处理,重新填报合同备案信息。
七、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得证书(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八、规范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已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不存在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未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黑财规[2023]24号)规定,进一步做好电子履约保函推广工作,特别是预算额度在25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宜采用电子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的,应确保采用电子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切实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九、推广使用电子履约保函
采购人应积极推动电子履约保函的应用,对于一般采购项目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对办理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采购人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积极宣传“政采贷”,精准对接供应商需求,加强供应商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十一、完善履约验收制度
采购人应当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十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1号)文件要求,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开展跨区域远程评审,健全专家征集、培训工作,建立专家考核和清退机制。
十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网完成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采购行为评价;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完成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
十四、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支付和交付相关规定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结果执行负有主体责任,按照《黑河市财政局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的通知》(黑市财发〔2023〕1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公示、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办理。
黑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黑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黑市财采发〔2023〕10号)(4).pdf